妻子以丈夫名義存款的行為屬于贈與嗎?

妻子以丈夫名義存款的行為屬于贈與嗎?

妻子以丈夫名義存款的行為屬于贈與嗎?

鄭州律師援引《婚姻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非屬于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各自以誰的名義存入銀行,都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置權。如果屬于妻子的個人財產以丈夫名義存款的,只要妻子能夠證明該財產確屬個人所有,且沒有贈與行為,仍然認定為妻子一方的個人財產。有的婚姻當事人對存款問題存在錯誤的理解,認為以誰的名義存款,就屬于誰的財產,這實際上是對我國現行《婚姻法》的重大誤解。

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雙方以一方名義存款,用于共同生活、開支,但這并不表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存款的一方將財產贈與了對方,不能認定為贈與行為。

因此,妻子以丈夫的名義存款的行為,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存款屬于妻子的個人財產,在妻子能夠證明的情況下,仍為妻子個人所有,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更不能認為是丈夫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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